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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诚品真

鞍钢附企设备总厂企业博客

 
 
 
 
 
 

辽宁省 鞍山市 双鱼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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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厂长李铁君致辞

2010-3-11 9:03:42 阅读333 评论4 112010/03 Mar11

伴随中国迈着稳健步伐走上世界舞台,我们发现一切都已发生了变化。鞍钢附企设备总厂通过深化改革,不断追求,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形成了多种经营齐头并进,有力参与到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当中。为此,我衷心地感谢党和政府及各界同仁对鞍钢附企设备总厂的支持与厚爱,我们必将以“人诚品真”为宗旨,用我们的付出回报社会,造福人类。

与时代同行,与巨人共舞,在这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二十一世纪,鞍钢附企设备总厂全体员工,将本着“信任产生合作,共赢才能发展”的经营理念,瞄准创一流企业,出一流产品,覆盖大东北,进入东北亚的目标,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服务。

作者  | 2010-3-11 9:03:42 | 阅读(333) |评论(4) | 阅读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5-10 15:29:30 阅读0 评论0 102012/05 May10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作者  | 2012-5-10 15:29:30 | 阅读(0) |评论(0) | 阅读全文>>

其他相关文件

辽劳社发[2008]33号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应收尽收,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按照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由职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人员,无缴费能力企业未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到其他企业或单位就业人员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选缴费基数。

  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的依据

作者  | 2012-4-12 16:26:06 | 阅读(4) |评论(0) | 阅读全文>>

工亡赔偿60万元是这样算出来的

2012-3-27 9:37:52 阅读4 评论0 272012/03 Mar27

  中国政府网23日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这份通知从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监督管理、应急救援、行业安全准入、政策引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通知》指出,我国将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通知》要求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通知》指出,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焦点解读一

  工亡赔偿额度成倍增长

  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昨天对《通知》的几个焦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作者  | 2012-3-27 9:37:52 | 阅读(4) |评论(0) | 阅读全文>>

龙年之春开门炮

2012-2-1 9:19:05 阅读11 评论0 12012/02 Feb1

农历初七,开门第一天。鞍钢附企设备总厂大放开门炮迎接新春到来。

是时鞭炮齐鸣,烟火冲天,一派喜气。同志们互致问候,祝福信的一年吉祥如意。

作者  | 2012-2-1 9:19:05 | 阅读(11) |评论(0)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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